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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


一審無罪 二審有罪 元配罵小三判賠1千

東森新聞 – 2014年2月25日

辱罵小三到底有沒有罪,台灣的法院判決結果截然不同,一審法官認為元配罵小三是說出實話判決無罪,不過二審法官認定,元配已經達到貶損名譽的程度,認定元配公然侮辱罪成立判罰金1000元定讞,不過輿論似乎是站在元配這一方,有不少民眾認為小三就是該罵。

元配詹女士:「你看這樣惹我,我家庭怎麼走過啦,我30幾年的婚姻怎麼維持啦。」飆淚抽搐全身顫抖,守了30多年的婚姻就因為小三介入,讓詹姓婦人實在吞不下這口氣,元配詹女士:「我沒有告她,她竟然告我。」還沒告小三妨礙家庭,卻被小三先告公然侮辱,因為丈夫坦承外遇後詹女士氣不過,前往小三的辦公室辱罵,一連串情緒性的字眼反而讓小三抓住機會提告公然侮辱,沒想到一審法官認為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,判定詹女士無罪,二審法官卻認定詹女士是使用非法自力救濟的行為,不能因為小三有錯就出言罵人,改判詹女士公然侮辱罪,罰金1000元定讞。

像甄嬛傳劇中人一樣辱罵情敵,但如果在現實生活中可是會吃上公然侮辱的官司,只是雖然於法不容,但是情感上民眾似乎比較站在元配這一方。附近民眾:「這樣很過份,就是搶人家的老公破壞一個家庭。」不過在法治社會中,公開罵人就是公然侮辱,就算合情也無法合法,話說出口前還是得好好的斟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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